婚姻岂能成为购买房产的“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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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334 | 回复0 | 2022-5-11 08: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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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18个月内与四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丁某,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据悉,该男子为帮四名女子获取购房资格,先后与四人结婚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仅2至7天,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平秩序。(据5月10日江苏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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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 B8 O5 o6 s- q+ e1 S如果不是2022年1月初,丁某被女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2017年办理的、只持续3天的婚姻关系无效,丁某这种拿结婚当买卖的行为,可能至今都不会败露。而王某当时明明是已婚的身份,却为了取得南京的购房资格,谎称未婚,与丁某登记结婚,两天后购房成功,便登记离婚。* I8 B8 O& ~8 c: ~, `5 ?

4 p6 S) M) S/ X; W, x( m5 @这个案子的当事双方,心里都没把结婚当成迈向幸福生活的新起点,而只是当成了规避国家法规,获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而他们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与当时政策不尽完善,婚姻登记工作存在漏洞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婚姻登记系统一直未能实行全国联网,才让当事人很容易就能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且只要对方不揭发,就很难被发现。整个办事程序缺乏约束力,一些本身对婚姻缺乏敬畏,诚信意识不强的人,钻起空子来就轻而易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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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对违法之举做出惩处的同时,法院向民政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将王某和丁某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这一举动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举一反三地帮助相关部门去认识并核实管理隐患,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形成震慑,预防和减少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O, x6 G" {- Q'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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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最高检曾联合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就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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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H2 ?6 _" E( v希望这种荒唐的案件不要重演,更期待司法建议能够切实地推动相关工作的进步,早日堵上漏洞,完善机制,从源头消除将婚姻当购房工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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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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