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王小鱼、 @Faun 邀请。4 R0 @& S) m* y& k2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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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两句:
- L2 B: r1 S1 [- m+ N" J1、 新闻中提到的“2003年重庆某高校曾有学生因怀孕被双双开除,学生诉至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应该是指重庆邮电学院2003年开除怀孕学生学籍的案件。
- |* a9 Y1 ]% w- ^. s- H; t) `该案发生于近20年前,当时适用的是颁布于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8 X. j, g( M: e" @$ e因为年代久远,当年的社会风气和今日大相迥异,《规定》也有很多在今日看来过分封建、保守的规定。譬如,《规定》甚至将结婚作为退学事由:
3 W5 ^) u- q! g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2003年重庆邮电学院依据校规及《规定》开除怀孕学生学籍时,就有过《规定》是否过于滞后的争议[1]。由于当时对涉高校纠纷受案范围的规定和实践尚不明确,最终法院以内部管理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实际并未对开除学籍是否合法作出认定。
# @. s# J, k4 x" S# D K% Y报道举例本案可能是想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但毕竟时移世易,一个适用三十年前法规、法院也并未直接认定的旧案不能完全代表现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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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道提到的多所高校规定「学生未婚性行为将被处分」其实类似前案,主要是旧规的延续。
2 c0 E" t& v3 S) k7 ]! v6 a以新闻提到的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中“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规定为例,通过网络检索,该规定至少可以追溯到修订于2001年8月的《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经过2005[3]、2013[4]两次修订,该规定均未被修改,以至沿用至今。
" B/ w& l/ w- O+ c( l0 z同样,检索《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5]也可以发现,相关条款至少可以追溯到2005年颁布的《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6],并非新规。
1 r7 V% D7 k3 [) e, H& J当今社会仍然将成年人的未婚性行为作为处分情形的确荒诞,但通过检索可知,以上规定主要是以往旧例的因循和沿用,更多是一种高校管理规范更新的滞后,未必能够代表当前高校的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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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Z& C) x/ J0 e( K/ B+ j+ C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经2005、2017两次修订,已有较大变更,即使出现奇葩个案,亦有救济依据。1 O/ u/ ]- e" ^9 J; U; u4 i; _' S2 S
除去因社会风气开明删去的大量条款外,对于较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规定》限定了包括“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等八种情形[7],参考案例(2017)甘01行初46号案中,法院即以开除理由不满足《规定》中任何一种情形,判决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决定[8]。
+ v2 F$ T3 X# X C: o$ X而对于程度较轻的处分,《规定》也明确:9 l: {' x- H- b$ Y* m9 G3 G" r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虽然目前因“未婚性行为”受罚尚未有先例,但即使案例出现,未尝不能以本条救济。1 k; z3 k, O* a, l+ ]: r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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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风波更多是高校管理规范更新的迟滞,未必能够代表新闻提及诸高校的管理现状,规范更新迟滞的问题固然需要纠正,但比起二、三十年前,整个社会的风气、立法规制、司法实践都在进步,我们也没有必要过度地联想或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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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 n7 E1 ^( ^$ e3 \7 ^& L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