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程序!程序!行政行为中,程序是否合法,永远是行政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7 n8 ~3 {, g5 ]6 R9 ^; X7 _+ b/ v很多答主都还停留在调侃仝卓「自爆」,却忽视了他这一次提出的理由是有可能站住脚的。8 d% p! e' ~0 V3 O0 y
先别骂,这里说的不是仝卓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这一事件能站住脚,而是仝卓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某些理由有法律依据: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对其作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J* R% j( l, [: F1 A% |& A
一、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U# G1 @) } B; G& X
# Q+ n$ A" p# T3 L6 O0 G参加过多次司法机关举办的行政诉讼培训,不管是哪个法院、不管是哪个法官,永远都会强调程序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审查重点。% V! P6 V% o% Q' g. N7 y
培训法官也数次强调,很多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就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直接撤销。- n9 K8 m7 _3 A% T( H
为什么行政法官会如此重视程序?
$ B, Z% T' O+ f7 h1 K( \. W主要有两点原因:5 {$ W! Q; Q/ }# {( M- L8 g
第一,行政诉讼庭审有固定模式,通常先审程序,只要程序有问题,就不会对行政行为实体内容进行判断。
_2 W( d5 @% c8 H' f2 y7 _3 ]第二,行政法官不是全才,而行政诉讼可能涉及许多行政领域,比如交通、治安、环保、工商、金融等等。不可能要求行政法官对所以这些领域熟悉,所以在实体问题上,行政法官通常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而程序问题自然成为了法官审查重点。 v. w1 L5 b; k" O
二、仝卓指出的问题7 ^$ h5 [- A0 _' }
7 F. U! |5 Y0 _% Y) l3 ]一项行政处罚的作出,需要遵循若干程序,其中包括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如有)、正式决定、送达。8 T; O, F6 S% ?/ p0 V, K3 u
这其中但凡有一项程序有问题,就会被法院判定违法,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2 @6 M( Z: }3 D) K' f3 {1 h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仝卓高考成绩无效的决定,将进一步导致其大学毕业证被撤销的后果,减损了仝卓的教育权利,作出该行为应当比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
% u( b* J; S8 ^5 F+ D9 W实际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也是如此,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送达程序。
& s, K2 t, c5 }! l/ Z- y( w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N E6 P7 X8 {0 ]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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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z% v" V: w*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 e+ @& w. `( @) }2 J# E-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这里再稍微聊聊为何陈述申辩和送达程序如此重要。9 m$ U2 U2 e7 P5 F& D# W7 G
关于陈述申辩,就算再罪大恶极的人,也应该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 D- W1 Z" l+ f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如果未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压根就不知道,好比废纸一张。所谓送达,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直接在网上挂出结果,不必然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6 p$ }7 ?' h# w2 |6 J) X A
目前仝卓的律师就是抓着这两点说事,如果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当时急于对仝卓进行处理,的确未履行上述程序,的确有被撤销处理决定的风险。
* H: R+ L/ L m$ D7 P! H* ~2 n不得不说,仝卓找了个好律师啊。2 P9 ?( B5 z) ^+ K/ L' H5 }3 _) Q4 k
. G' ]) |3 B6 _<hr/>大家看到这,可能会很愤怒,如果被撤销了,不是让仝卓躲过了???5 I% M" u- E# _
在此,我表示:没事,撤销了,重新按照法定程序来一次就好了,也就是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面上有点挂不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