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植”代罚:“惩戒”不是法律最终目的,“教育”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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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念(郑州大学). [) f- H0 P$ d6 i! F* _

* h" W$ H( y/ E扬子晚报网12月18日报道,在江苏泗洪,一对父子因非法狩猎夜鹭、黑水鸡等动物,面临高达60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然而,考虑到这对父子作为普通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并未简单地执行“600万赔偿”,而是采取了以“植”代罚的方式,责令他们种植200亩4700余棵杨树,并承担长达10年零11个月的管护责任。# f1 g1 B+ e9 f! ^9 M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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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鹭、黑水鸡等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父子二人的非法狩猎严重威胁了野生动物资源,使生态平衡严重受损,对二人进行判罚是法治社会的民心所向与必然要求。而最初的高额赔偿虽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对父子二人和潜在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强的警示作用,但对于作为普通农民的罗姓父子,若“一罚了之”,判决势必难以执行,很难实现真正的教育,甚至可能让经济困难的父子二人陷入采取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不义之财以赔付赔偿款的“恶性循环”。- F$ H$ W' S; v* n

; F2 T$ E  L+ Z+ u“以人为本”作为法律最根本的宗旨与理念,它体现在制定到运作的各个方面。故在司法中不仅要注重法律的权威,也要注重人文关怀,单纯的惩罚不应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教育引导违法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才是更为关键的问题。% m$ w( O, x$ @- i$ B( L, }

8 m$ ]) }/ I" L# d4 {- y9 \从这一点上看,以“植”代罚无疑具有更深厚与长远的意义。让生态“破坏者”变成“守护者”,用“修复”代替“赔偿”,这一判决同步展现了法律的“刚性”与“柔性”,“权威性”与“教育性”。不仅让父子二人承担了应负的法律责任,表明了法治社会对于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保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确保了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让二人得以在对4700余棵杨树的种植与管护过程中提升环保意识,真正意识到自身行为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此外,父子不再受困于“600万”的天文数字,避免因巨额赔款而走入绝境,能够用合法劳动所得更好地改善自身生活境况,回归社会生活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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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y* m/ l- B可见,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违法人员虽犯下错误,但其不会长久地站在社会的对立面,经过规范的教育引导,有很大的可能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对他们而言,惩戒不是目的,教育引导才是根本。只有执法者和司法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加强对他们的沟通与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正灵活的执法与判决,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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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 }7 _- L8 Q8 c& N$ c/ |以“植”代罚为各地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优秀范例。在未来,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判决能精准把握法律权威与个人教育的平衡点,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共同营造社会的暖意与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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