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其中,关注度最高的就是夫妻离婚后房子该归谁所有。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打离婚官司时很容易对财产分配有矛盾。尤其是房屋这种成本投入大,后期可能继续升值的高额财产,分配不合理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发生更加恶劣的事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既对妥善解决夫妻间房产分割问题提供权威法律指引,也可以让大家对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时要考虑哪些因素有所了解,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B, x4 ~6 F# a/ O! {' K: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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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专门规定了夫妻之间房产给予的处理方法。从条文内容来看,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在哪种情况下房屋一定归哪一方,而是在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共同子女情况、有无过错等诸多因素基础上,由法院判决房子归属,以及是否需要对没分到房子的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一规定,可以让法院根据每个案件案情的不同作出不一样的处理结果,避免机械司法,有利于真正实现当事人利益平衡,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处理家庭内部纠纷时的司法智慧,也体现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力度。: b4 V. n/ J6 {4 J# T/ _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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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根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一方承诺要给另一方房屋,但实际上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离婚时,承诺给予房屋的一方不一定能取得房屋,像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已经孕育共同子女、接受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这个条文充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变更并不是纯粹的经济往来那么简单,背后可能有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美满的期待,可能有对家庭角色分工的考量,还可能有其他影响因素。很多时候,为家庭生活默默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人民法院结合多重因素作出判决,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有利于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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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房屋一方无重大过错时,即便房产已经过户,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给予方所有。个别人以房屋“加名”为条件结婚,取得房屋后又“闪离”,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对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这一行为的否定态度,与老百姓朴素的是非观念相一致。$ F$ g8 s/ 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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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G* ?0 P5 w" U当然,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相处模式和具体情况,但要想让婚姻稳定持久,都离不开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如果一方只看到自己的付出,忽视对方的努力,婚姻的天平就会失衡,婚姻也难以维系。哪怕最后关系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在分割财产时也要正视这些感情、付出,这样才能更加理解“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条文背后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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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佟亮(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于家台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t) Z$ x) i/ C2 e8 g! e4 W9 |
编辑:平钰骁/ l+ w& J% I3 l- o* i(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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