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教授就是在耍流氓,当契约对他们有利的时候,他们谈契约,当契约对他们不利的时候,他们肯定不谈契约,改为掀桌子。
- A$ D( z$ E, i* g啥是契约精神?不能说签了合同,就要认命。否则,那跟签了卖身契有什么区别?. R/ `8 e, {9 q, w, k
契约精神有三重含义,一是契约严守,二是契约自由,三是契约正义。
$ H R# {1 |& l, ?( @这位教授领悟的契约精神,只到了第一重。即愿赌服输,签了契约就得认账。3 t7 w4 @7 e1 ]
一般稍微有法治意识的人,能到第二重。即签订合同的环境必须是自由的,不存在强买强卖,也不存在垄断、干预。& Z3 e% N/ {+ h. g
从劳动法的角度,签订非升即走的合同,本身说明签订合同的环境是不自由的,市场没有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大学为代表的行政力量在签订合同时起了主导作用。3 _* M& b0 ~ x9 U
由于很多高校都搞非升即走制度,青年教师失去了议价、谈判的能力。
( c4 w) }( s: ?可能有的人会说,在中西部地区,不还是存在很多长聘、编制青椒岗位吗?诚然,这只能说明,在全国范围内,签订合同的自由仍然存在,但是不代表在局部地区,不存在垄断和行政干预。
' w e. Z& j$ i( w即使青椒有签约自由,也不代表非升即走契约是正义的。契约精神的终极奥义是存在公平的契约。否则一切无从谈起。
" J% Q' s* G- }1 R5 T0 F所谓公平契约,是指双方签订的契约,必须是权利义务基本平等,利益大致均衡的契约。8 m- T3 |% P: x! W. Y
这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所说,/ m& D: l5 i0 F S; N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契约也是一样,大家所服从、遵守的契约,应该本身是公平的契约。如果契约本身就不公平不合理,那法律也支持无需遵守。% \, v9 x) H+ b& Y
比如对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法律的结论可以是无效。无效的契约条款,任何一方都无需遵守。
( B( h& h ^; r+ q! S w C在非升即走契约中,无论是从议价能力、主体地位、合同条款,还是从合同监督、考核等方面看,青椒都没有任何决定权。他们能够决定的只是被赶走还是自己走。
4 R% w5 Y; t1 S非升即走在劳动领域,相当于企业搞的末位淘汰。但是目前主流的劳动法学观点以及裁判观点认为,末位淘汰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b2 h2 C) N& z3 U$ \所以,这样的契约,个人认为是不太公平的,是高校强加给青椒的霸王条款。不太公平的合同,去谈契约精神是可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