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附近银行清点吧。1 j; Q- V. D% U# L+ H8 J"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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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i3 j8 g8 j2 P- F% \0 q" y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x9 a1 y9 w) | L0 j7 c* Y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只从法律规定说,人民币是法币,对业已产生的债务,不得拒绝以人民币支付。
) {, p8 w; A( F& y3 ?7 A4 y. \ v4 n: Y6 m然而同意以人民币支付,也不意味着要自行清点,银行本就有接纳硬币以零换整的功能,现金交付中,个人缺乏清点/分辨劣币、伪币能力,要求前往银行确认交付并无不可。
5 [+ q0 T5 U0 Q% r# P4 \- P本题实际上没有必要纠结硬币付款是否合法,至少我们可以确认,去银行清点交付是合理要求,公司的阻拦行为是不合法的,去银行自然解决问题。: L3 g2 R+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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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都对公司以硬币结算补偿金的实际目的(刁难员工)心知肚明,但本案能否构成拒执或是引用公序良俗条款拒绝硬币交付,恐怕是有争议的。
8 T% r/ f# k0 ^$ l+ q@王瑞恩 知友在其答案中列举了灌南法院对恶意使用硬币履行判决者批评教育的新闻,确实十分具有教育意义。然而该案中,除了批评教育外,行为人并没有实际被处罚。同时在网络上以“法院”、“硬币”等关键词进行新闻检索,也可以发现,类似案例中,法院或接受硬币履行,或通过劝说/训诫行为人改以其他方式履行,至少就我目前的检索,暂未查到仅仅因为以硬币履行判决被处罚的案例[1]。2 B3 J; m2 ~. d9 F9 f2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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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刻意阻挠执行,偏偏只能劝导,其中的道理其实不难理解。
% @( W, l, V4 r, J! Z& A r从商业交易的互惠互信角度来说,选取便宜对方收付款的方式是应有之义;然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法币的支付功能,其意义是凌驾于生活日常的互惠原则之上的。6 [+ k, |0 L$ i' K
所谓“公序良俗”,诚信便利是“良俗”,人民币支付结算制度的保障是“公序”,公序与良俗间存在一个权衡,为了保障法币结算秩序,公民个人或企业组织的便利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牺牲。
8 a( E' x! {8 B. S当然,“只谈毒性不讲剂量是耍流氓”,对于人民币结算秩序的保护必然不是无限的,然而在尚能清点(同时假设不是恶意兑换硬币,反复存取)的情况下,法律究竟会更倾向于哪一边,恐怕仍留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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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k; o, U6 f9 w$ B原则上来说,只要履行金额足够高,以硬币履行就会因为清点过于困难而构成实质性阻碍,但这一界限在何处各地却实践不一。考虑到此前案例中,甚至有法院协助清点至工作人员过敏的案例[2],只以解决问题的角度讲,直接去银行对劳动者来说才是最经济适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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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q: [7 U/ W' x必须说明的是,只要本题中的硬币不是公司特地去银行兑换而出,考虑到现下硬币结算已经逐步退出流通市场的客观现实,无论是劳动者接受硬币还是公司继续保留硬币,这些硬币最终的归宿始终是清点存入银行。% k( c$ N6 B, A i- @) R
从这一点来说,随着数字支付逐渐普及、硬币逐渐退出流通市场,类似案例也在呼吁《管理条例》的适度放宽,或是变通规定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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