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工程学院美籍黑人外教杀害一河北沧州女大学生,通报称因情感纠纷?嫌疑人或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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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闪耀312 | 2021-7-25 1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宁波杀人凶手要说是“感情纠纷”?
7 n# l' `5 k+ N4 {7 {  _' C" H! s因为最高法有规定:
9 E; l3 G) r" L6 S因感情纠纷杀人后,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死缓!. B& l' t- l. S) V

- \. g6 B" V/ _# \1 B【审判规则评析】
, z) @  B1 {6 d% ]# e, e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时应谨慎并以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7 i+ Z" k5 [  [  j/ l# o
张X故意杀人案
+ d- _- d3 ]+ S  A【案例信息】6 l5 W8 k# O: j
【案    号】 (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1号% U8 y! p9 ?1 ?, b7 @
【罪    名】 故意杀人罪
' R' K7 Z; m8 k1 s# `  E【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4期(总第639期)收录
/ {; K# m, G. k$ r- g2 w/ m4 `【检 索 码】 P0815++180JL++++0410D
* K5 d9 g3 T4 u" m【审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 \3 C0 |; O1 j( S& i2 v2 Y【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M7 O7 Q, p, f6 A& s3 D8 u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5 W5 r" i) N* V
【上 诉 人】 张X % L! X) g  P6 H; e+ l; x: E" O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M" D+ [1 |* K4 }8 j- a2 e" N
《刑事判决书》) v; L. H' r3 x. J& h1 p5 m2 X. E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6 w1 _* q, l) x, i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
, J7 g! D6 I) a上诉人张X因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E5 V/ J& {( r6 V$ v5 w2009年8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X因女友于X(被害人,殁年29岁)提出与其分手而产生不满,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林家沟铁道口北100米处,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朝于X的左腋部、上腹部、左侧大腿外侧捅刺4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于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蛟河市张X的家中将其抓获。
& V% b6 k: c0 \0 r: V/ I- c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 O  X* t1 w* B8 p2 C: R' Y
宣判后,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杀人动机,不是故意杀害于X,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 {* V! F/ g; s2 E4 V% l* @/ y, X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本案虽系恋爱纠纷引发,但张X仅因被害人不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即持刀在公共场所行凶,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y# q# n4 Z- h! v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X因被害人于X拒绝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报复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限制减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裁定:一、不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F( X0 v6 D5 j9 Z( t8 U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张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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