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挺有价值。我还真遇到过类似案件。最典型的是,员工因为没有拿到工资,而在网上或者线下骂老板”黑心老板”,结果被老板或者公司以名誉权侵权起诉的。这类案件判决结果,根据我的研究,老板或公司还真不一定能胜诉。
6 N# m$ j% ?1 K: B9 E! W- S我遇到过的案件是,一个劳动者在网站上骂老板黑心。老板以名誉侵权为由把网站和劳动者一块告了,网站说你们咋判我们都没意见,但是请划出一条红线,即这样的帖子能不能发?这个案子法院内部讨论很激烈,彼此都无法说服对方。但我个人认为,因为老板拖欠工资而在网上辱骂老板,即使言辞有些激烈,劳动者也无需承担责任,理由很简单,公司敢拖欠工资,就要做好被骂的准备。最终,法院判决劳动者不构成侵权。理由跟下文的案例一类似。/ Q$ @) B' ]: |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你说的这个案子跟提问有啥关系呢?当然有关系,如果劳动者公开骂老板是黑心老板,法院都不认为劳动者侵权,那劳动者在离职申请书上自嘲一句,根本不涉及辱骂的问题,那也绝对不涉及侵权问题。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举重以明轻。
9 u. P" m% l2 B7 a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判例:1、劳动者刘某辱骂公司黑心老板案。刘某是某公司司机,离职后,他在一些吊车司机微信群里,发布了他6、7月的工资清单,又曝光了公司法人的照片、微信朋友圈、身份证、车牌号、手机号等信息,发布了诸如“黑心老板克扣工资”等内容。公司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刘某,但均被一二审法院驳回。2 F1 T W7 T, |- z( s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刘某发布的工资清单真实,其发表的诸如“黑心老板克扣工资”等内容是雇员对雇主的一般评价,也是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如以侵犯名誉权限制雇员的一般评价行为势必对本处弱势的雇员构成压制,影响正常的劳资关系,同时,雇员使用雇主表面信息亦难称泄露隐私,刘某称自己未得到应得的报酬以及曝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照片、微信朋友圈及身份证、车牌号、手机号并非以侵权方式降低公司社会评价之情形。[1]) v& W/ Y, k! ` u& j
2、劳动者覃某辱骂公司黑心老板案。覃某因为公司不支付工资、单方变更劳动报酬、不缴纳社保,在百度贴吧发布公司为“黑心老板”、“超级大骗子”等内容。法院认为覃某的上述言论已超过正当评价的范畴,内容带有贬低性、侮辱性,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因此覃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g/ x5 {6 u8 ?3、劳动者张某拉条幅骂黑心老板案。劳动者张某向某公司讨薪时,在施工现场打出条幅“中x×局xx工程黑心老板谢某某还我血汗钱”,此后被相关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条幅照片系张某所为。即使系张某所为,其在施工现场挂条幅仅十分钟,情节轻微,尚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法院认定张某向警方举报、向相关部门信访的材料中虽然有部分侮辱性词语,但是因未向社会公开发布,故不足以造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一二审均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3]9 N' l0 I6 H5 w+ a& @
通过这三个案例可以总结以下几个结论:1、劳动者在离职信上的自谦自嘲之语,虽然表达了对公司的不满,但是不涉及侮辱诽谤内容,不构成侵权。即使有辱骂诽谤措辞,但如果是私人书信,不向第三人公开,也不存在名誉侵权的问题。$ Y2 S6 d5 ~. L) y. l
2、劳动者在公司内部信、向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中辱骂老板黑心,只要其评论有基本事实依据,扩散范围不大,一般也不认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无事实依据,或滥用举报的除外。# n8 K8 g' L: W# _; h+ o
3、劳动者在单位门口拉横幅,骂老板黑心,如果时间短、影响小、有事实依据,一般不认为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7 W( l4 W9 X9 k( T1 _$ z4、劳动者在互联网上骂老板黑心,即使有事实根据,可能也需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具体看各法官对侵权以及劳资关系的理解和把握。有的法官认为,劳动者的评价虽然出格,但尚属雇员对雇主的评价范畴,是公司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无需处理。有的法官认为超出了正常评价范畴是侵权。
3 D% r. `- N4 @1 O0 U. z% ?3 G/ n回到题中,就因为劳动者在离职信上写了一句“胃不好,消化不了领导画的饼”,公司就想着处理?这样的公司能有前途?再说了,结合我上面的分析,你公司想咋处理?了不起让员工把离职信拿回去重写。万一员工要是不鸟公司,公司还真没辙。
( h, X3 o" D: K在这个案子中,基本上公司能想到的处理方式,都违法。3 y) |* |( e2 B. T2 x% d,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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