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M4 C# K: ^& h4 n+ f讨债难,难于上青天。- @! ?; R! \" F8 l+ } \" x T3 K
2024年5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中国某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陕0326民特1号】。7 i- h+ e, I8 s+ F6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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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披露,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在2017年、2018年向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陆续发放了4笔贷款,贷款本金合计2.22亿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物为士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还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物为2个景区的门票收费权。8 o: o% P { }, |- F
第1笔贷款:5900万元,年利率6.802%,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2日;到期后归还本金400万元,剩余本金5500万元又展期至2021年8月20日。
( P6 O1 `+ ^3 X第2笔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802%,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到期后归还本金360万元,剩余本金640万元又展期至2021年8月20日。
# U5 j7 N5 u0 ]/ q- g/ z第3笔贷款:1.39亿元,年利率7.98%,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到期后归还本金1000万元,剩余本金1.29亿元又展期至2021年8月20日。
. Q' [. `$ Z; ]第4笔贷款:1400万元,年利率7.98%,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
% u3 I5 j3 e4 M# ]+ B4 ~5 I) P上述4笔借款到期后,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D* V1 f( @9 B3 Z- \* u* m
2021年10月29日,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与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签订《债权债务协议》,协议确认截止2021年10月29日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拖欠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借款本金1.9374亿元、利息149.41万元、罚息573.22万元,将合同项下未结清的借款最终到期日调整至2022年6月20日。3 v L' `- `% A5 Y1 x; v
后来,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再一次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R; N& R$ L* @0 c
2023年3月16日,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中请了《执行证书》,并向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回款,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未对上述担保物权进行处置。5 k. K9 H: c: S1 q5 B& B) R) o
于是,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向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和质押物,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 H8 T4 S+ T3 ` C3 V p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请求:1、裁定拍卖或变卖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位于眉县汤峪口中心大道以南汤峪河以东的士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证号为眉国用(2012)第0×**);2、请求依法拍卖、变卖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所有的太白山景区门票收费权、红河谷景区门票收费权,拍卖所得优先偿还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的债权本息合计1.96亿元。
7 C9 H j% r! g对此,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辩称,对于第一项请求,该担保物权已经在莲湖区法院进行查封,因资料不全,无法查封;对于第二项请求,自2023年1月起太白山旅游景区门票的运营收益已不属于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无权对太白山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采取拍卖、变卖措施。 L; k! ^0 ](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前述士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无法查封的原因,双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该担保物权的权证与客观实际存在实质性差异;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提出景区门票收费权已不属于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所有,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的异议系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质性争议,故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可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k' f0 c8 G8 ~0 ?# i2024年3月14日,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中国民生银行宝鸡分行的申请。4 f7 m E" `9 r) ^% E$ L, A- W, W' M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成立于2012年2月,注册资本2.8亿元,陕西太白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持股100%。截至目前,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