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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O8 A( l* K0 ]4 p" m) L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极尽伤害羞辱之能事。近日,浙江一男童被数名初中生拳打脚踢烟头烫的视频余波未平,四川江西又各曝光了一起未成年少女围殴事件。6 A( D, h) r2 u& o
1 t! L3 \0 Q/ E3 D e 未成年并不是犯罪的挡箭牌,看看美国如何惩治恶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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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在如何对待这些年少甚至年幼的迷途羔羊的问题上,美国人进行了几个世纪的实践与思考。( C( Z9 S) M/ [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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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成年人无异。在十六、十七世纪之前,未成年人要么被看作是私人财产,要么被当作是“小大人”。如美国的第一部管教未成年人的法律——1646年马萨诸塞的《不良儿童法》,就明文规定犯重罪的16岁叛逆少年可以被判处死刑。而放逐(Placing out)也曾经成为一种大量容纳未成年罪犯的方法——把他们扔到中西部的农场去,承受重体力劳动和叵测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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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u! @! ~" P- G+ N% R& z 19世纪初,美国进入了被历史学家们称作的“跨步发展阶段”。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海外迁入的移民数量则急剧增长,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开始变得严重。为找到处理问题的对策,改革者们致力于寻求能把问题未成年人从容易滋生犯罪的生活环境脱离出来的方法。他们的观点是,那些问题未成年人值得矫正、需要保护,而保护他们的最佳组织则是政府机构(如警察、法院)和慈善组织。) p, p% s* [0 T! W4 }) N: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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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年,克劳斯(Crouse)案的判例给“政府监护理论”提供了依据。玛丽·安·克劳斯(Mary Ann Crouse)在其父亲反对的情况下被母亲送至费城难民收容所。克劳斯父亲提出抗议,但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当父母不情愿或无能力保护其孩子时,州政府有接管的法律义务”。/ z. h6 q7 z- g( l
- G) f: i6 d0 _ 1899年,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法》颁布,法案规定:“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被忽视教养者:……或少年的行为对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损害者”。这类案件一经法院宣告成立,少年儿童的父母即暂时丧失监护权,其子女移交给州政府监管,负责教育和照顾。" n2 |7 k8 h0 m. G3 F$ ?! T'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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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最终确立了美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程序——从名称、形式到内容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不再被称为“罪犯”,而被称为“过失人”;要求审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不是“逮捕证”,而是“请求书”;法庭程序不是“庭审”,而是“司法听证”,有罪处理结果不是“判决”,而是“处理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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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未成年的“过失人”与司法制度产生关系的第一道关是警察局。一方面,警察可以依照公民的电话报警对有犯罪嫌疑的未成年人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警察也可以依照其职权主动将行踪可疑的未成年人带回警察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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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p q1 z \7 P8 p6 F 收到控告或申诉后该怎样处置,承办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若要起诉到法院,逮捕则是第一步骤。实践中影响警察作出逮捕决定的因素具体包括:被害人的态度、过失人的历史、年龄、性别、悔过态度及父母的处理能力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