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遛狗不牵绳造成他人死亡的,个人建议一律刑事责任伺候,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殊情况下,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 b( x- q% R+ Y i }. @; H; o原因在于,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死亡,本质上狗主人对他人的生命极度漠视,由此造成他人死亡也在他的预见范围内,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Q" y. S7 M( k J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及损失,光靠赔钱是无法弥补的。更何况,在这类案件中,如果狗主没钱可赔,或者其故意逃避执行,可能造成被害人家属一方赢了官司,但是执行了个寂寞。6 y9 O9 z. {+ ~
最终狗主可能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惩罚,而被害人家属一方也没有受到任何安慰。被害人死了白死。
' e# ?$ o: \6 d# a- W2 [- M如果能够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让遛狗的人承担坐牢等刑事责任,即使民事赔偿判决未得到执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被害人家属得到宽慰。
/ v8 t# G& j2 I% W, S并且,在坐牢的威慑下,遛狗的人必然采取万全措施,尽力避免类似案件发生。3 ]: c# C9 D. g$ i/ a* O' K
君不见,自从酒驾入刑后,全国酒驾案件数量迅速锐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迅速入心入脑。
, j# m8 [; k% u) P) v8 E如果能将遛狗不牵绳的打击力度,提升到打击酒驾的程度,相信类似悲剧几乎可以杜绝。. S: D0 I$ \! P' X5 b, x: D
否则,别说索赔80万,就算是判赔8个亿,那也不过是一串可能无法触及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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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K* A. E2 D; t+ U& t追究狗主刑事责任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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